第一条 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 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第三条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四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风考纪。
第五条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六条 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八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