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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职位职责
发布时间:2018-11-0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唐山师范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搞好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鉴定所的规划建设。

三、组织各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组织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配置、建设和完善工作。

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

八、指导鉴定所工作人员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职责

受所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做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

三、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完善所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制定鉴定所建设规划和调整意见。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操作考核。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及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九、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

十、努力工作,按时、良好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

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相关系部协调,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年度鉴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并与相关系部及时联系、落实。

六、负责考试中的事物性工作,检查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受理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核,经正、副所长审核后,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八、负责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学生信息的录入及上报工作。

九、严格按省技能鉴定中心及省物价局文件,起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计划及预算情况提交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实施。

十、负责学生鉴定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及监督。

十二、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十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规则,做好保密工作。

十四、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长、副所长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十六、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办理及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十七、完成所、副所长及省、市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会计员岗位职责

一、在所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所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必须经所长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

三、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学生的收费工作。

五、负责财务记帐、算帐、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六、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按规定及时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出纳员岗位职责

一、在会计的指导下做好财务出纳工作。

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一切开支必须经会计员、领导审批签章后方可办理,并负责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三、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有关印鉴和空白票据,严禁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个人签发,不准挪用、私借现金。

四、整理会计凭证、资料。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员工作守则

一、严格遵守考评员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证卡。

三、严格按照标准,做好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的阅卷评分及综合评审工作。力求做到准确、公平、公正。

四、严格遵守和执行《唐山师范学院考务管理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五、严格遵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领导。

六、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因事不能按时到位,应提前请假。

七、执行考评任务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考评组长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八、遵守鉴定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漏试题内容、鉴定成绩等相关信息。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规则

一、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河北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接受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鉴定试题必须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命题。

三、受理符合申报条件、鉴定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直接指导下,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种类、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提前发出公示。

六、接受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评审、检查。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是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为适应职鉴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需要,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文管理

1、收到文件后,立即进行登记,传递中做到及时、安全。对紧急文件及时办理,防止漏办和压误。阅办后,按内容、性质归档,不得随意乱放。

2、做好借阅文件的登记手续,按期验收。不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复印。

3、需销毁的档案资料,经造册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共同监销。

二、试卷管理

在规定时间内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并存放于专用保险柜内,切实做好保密、保管、存档工作。对鉴定后的理论试卷及实际操作评分表,分类进行存档保管。

三、资料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实作考场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安排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按要求保管三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及不合格人数,统计表等入微机存盘长期保管。

四、安全、保密

1、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安全,杜绝泄密、失密。

2、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拿取档案、资料,更不能随意复印。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建立独立的财务帐目,设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收费,应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单列帐户、科目,不得挪为它用。检查发现乱用者,应追查责任人并严肃处理。

三、财务人员负责鉴定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经所长批准的收费计划及收费标准。

四、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各项开支必须由所长签字。

五、做好财务票据的存档管理。

六、当好所长的参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所收支平衡。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保密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的技能,特制定以下保密制度。

一、试卷管理,专人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取密封试卷,专人保管。

二、考务、考评人员在考前须学习《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守考评纪律。

三、为了使评卷工作不受干扰,不得泄露考生姓名、考号。

四、监考、评卷、登分人员在未公布考核成绩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判结果。

五、理论试卷、实作评分记录、考核成绩由专人管理与保存。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安全保卫制度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意外人身伤亡事故。

二、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人头,健全分工负责制,杜绝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对设备、设施、检测工具等管理的督查。

四、做好操作技能鉴定时的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

五、做好平时与双休日、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做好证件、试卷、鉴定资料、半、全年报表的保管工作。

唐山师范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备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职鉴所对所有设备应建立台帐,由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到物、帐相符。

三、对购回设备、物品应及时登记上帐,不得拖延。

四、管理人员对设备,物品应合理摆放、归类、整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设备的外借,本站鉴定使用时,应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

六、对设备的损坏(包括自然损坏、人为损坏)、遗失等应做好记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赔偿和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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